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4执异118号

异议人: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B座2层201。

法定代表人:王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E座17层-18层。

负责人:陈正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卫,北京汉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运霞,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女,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二段256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女,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冻结编号为“2304881038 ×××的商业承兑汇票与该汇票对应的款项”以及要求出票人新疆红光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兑付或背书转让下列票据号的商业承兑汇票:5.2304881038 ×××”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撤销(
2019)京04执1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中第一款第 5项“立即通知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兑付或背书转让下列票据号的商业承兑汇票:5.2304881038
×××”,并请求本院撤销(2019)京0执1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中的第 5项,即撤销针对票据编号为“2304881038 ×××”商业承兑汇票的协助执行行为,对该商业承兑汇票与对应款项解除保全冻结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执行异议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请求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煜驰
审  判  员   翟长玺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雅玮
书  记  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