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529号
原告: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B座2层201。
法定代表人:王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天骥智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温凤,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红光山大酒店有限公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山 1237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忠良,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红光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