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17935号
原告: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B座2层201。
法定代表人:王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璞,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5层。
法定代表人:徐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硕,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军,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经理。
第三人:亿尊建筑装饰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13层1601。
法定代表人:王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亿尊建筑装饰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尊公司)与被告陈璞(以下简称陈璞)、第三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装公司)、第三人亿尊建筑装饰设计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尊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本案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诉讼期间,本院追加北装公司、亿尊设计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陈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唐朝、北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硕、侯晓军、亿尊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到庭参加诉讼。
亿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尊公司与陈璞在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亿尊公司不承担陈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差额110000.01元;3.判令亿尊公司不承担陈璞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7月10日工资213026.83元;4.判令亿尊公司不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70102.38元。事实与理由:
亿尊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4522号裁决书,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亿尊公司与陈璞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7年7月起即终止,双方之间至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劳动事实。原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亿尊公司支付差额工资是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认定的根本性错误。
(一)陈璞自2017年7月起至2019年3月13日,与北装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工资、社保、个税由北装公司发放、代扣代缴。
陈璞自2017年7月起,因“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总部永久办公场所项目精装修深化设计”工程项目,从亿尊公司离职、随后入职北装公司,与亿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并于当月办理了社保的减员。
陈璞入职北装公司后,与北装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社保、个税也由北装公司代扣代缴。并且因其作为北装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团队负责人,北装公司一直不间断向陈璞支付劳动报酬至2019年4月5日。对于陈璞与北装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事实,陈璞在劳动仲裁程序当中已经认可。
(二)亿尊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设立亿尊设计院,陈璞随后加入该公司作为公司股东。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3月13日,陈璞被亿尊设计院聘任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业务运营工作,陈璞在他案当中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且该事实也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陈璞的亿尊设计院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于2019年3月13日解除。
正因为陈璞为亿尊设计院提供劳动,因此亿尊设计院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刘翀也同时向陈璞支付劳动报酬至2019年4月5日。
(三)陈璞一方代理人当庭提供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系陈璞采用欺骗的手段取得,而且该日期系陈璞倒签、合同内容系其本人自己填写的,上述事实已由亿尊公司提交的陈璞本人2019年3月13日的录音内容予以证明。该《劳动合同书》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约束力。
陈璞自始至终对上述事实情况清楚了解,劳动仲裁委没有查清上述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仅凭一份虚假劳动合同就片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
二、本案当中,亿尊公司与涉及案件的任意一家用人单位,均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怠于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陈璞自2019年3月13日起,就主动要求从北装公司和亿尊设计院的工作岗位上离职,其本人在2019年3月13日以后没有向任何一家单位提供过劳动,更没有到任何一家单位上班,所谓劳动事实根本就是其捏造的。因此,原裁决书要求亿尊公司向陈璞支付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7月10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陈璞于3月12日通过微信,主动向担任北装公司经理、亿尊设计院执行董事的刘哲女士发出了脱离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自3月13日起,陈璞随即主动脱离上述两个工作岗位,没有继续提供任何劳动。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得的对价,如劳动者主动选择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则用人单位不应向其继续支付劳动报酬。陈璞于2019年3月12日向北装公司亚投行项目负责人(同时担任亿尊设计院执行董事)刘哲发出微信,明确表示要主动退出项目,随即次日便从项目撤出。
而根据陈璞本人2019年3月13日的录音内容,陈璞于当日便将个人全部物品搬离亿尊设计院,并同时办理了交接手续。自该日起便不再向亿尊设计院提供任何劳动。
因此,陈璞系主动选择终止向以上两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终止与上述两家单位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陈璞根本没有向任意一家单位提供过劳动,劳动事实根本就是陈璞捏造的,其索要4月5日至7月10日的劳动报酬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陈璞于3月13日主动脱离工作岗位,而两家用人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持续到2019年4月5日。因此,在本案当中,亿尊公司与涉及案件的任意一家用人单位,均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怠于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综上,原裁决书认为亿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亿尊公司支付2019年4月5日至7月10日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亿尊公司认为,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在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问题上存在根本性、原则性错误。希望一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支持亿尊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璞辩称,认可仲裁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意见。
北装公司述称,北装公司设计二所是刘哲带领的团队,在内部属于挂靠北装公司,2017年设计二所撤销,刘哲带领团队成立了亿尊设计院,北装公司不干涉设计所人员安排,由他们自己决定,所聘的员工和工资自行负责,刘哲申请以北装公司的名义和陈璞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支付工资,只用于项目合同备查,陈璞知晓并确认过陈璞的工资前期是由设计二所支付,后期该所撤销后由亿尊设计院负担。北装公司不认可和陈璞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亚投行的项目也是设计二所以北装公司的名义承接,只是向北装公司交纳管理费。
亿尊设计院述称,本案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同亿尊公司陈述的一致,陈璞在2018年1月开始在亿尊设计院工作,一直到2019年3月13日。陈璞的工资分两部分发,一部分是通过北装公司,一部分是亿尊设计院发。亿尊设计院成立后,2018年1月开始陈璞即与亿尊设计院建立有劳动关系,北装公司的项目无法换主体,所以还需要原班人马继续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璞2011年7月2日入职亿尊公司,担任运营总监。
陈璞主张其入职后一直与亿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最后出勤至2019年7月10日,工资支付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7月10日口头向亿尊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欠薪及亿尊公司将其派到亿尊设计院,该设计院存在大量违法行为。陈璞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三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记录、银行流水、工资邮件截图、三份工商信息、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为证。
三份劳动合同显示,甲方均为亿尊公司,乙方均为陈璞,期限分别为2011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6月30日起的长期劳动合同,2017年6月30日起的长期劳动合同显示有“乙方按税后3万元/月工资发放,年薪按税后80万元发放,其中应扣每月所支付的月薪,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查询记录显示,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陈璞的社会保险由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才)缴纳。2011年9月至2017年7月亿尊公司为陈璞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7月亿尊公司为陈璞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北装公司为陈璞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亿尊设计院为陈璞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陈璞的公积金由亿尊公司缴纳,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由北装公司缴纳,2019年6月的公积金由亿尊设计院缴纳。
银行流水显示,陈璞在职期间的工资分多张工资卡发放,2017年8月起陈璞的社会保险由北装公司缴纳期间,其仍然可以收到之前代表亿尊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的账户和个人向其支付的部分工资和报销款。另外,2017年11月27日亿尊公司有一笔向陈璞的转账,数额为488元,交易方式显示为“报销”,2018年5月31日亿尊公司有一笔向陈璞的转账,数额为2765.7元,交易方式显示为“报销”,2019年3月6日亿尊设计院有一笔向陈璞的转账,数额为579元,交易方式显示为“报销”,2019年4月15日北装公司有一笔转账信息,数额为27110.2元,交易方式显示为“代发工资”。
工商查询信息显示,亿尊公司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和施工类资质,亿尊设计院具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类资质,系亿尊公司全资子公司;亿尊公司是北京亿盛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盛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的股东是刘哲和金旭夫妇;金旭还是亿尊公司执行董事,刘哲是亿尊设计院执行董事,金旭母亲李锦珠是亿尊公司现任监事、原股东;刘翀系亿尊公司2011年至2013年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经理。
工资邮件截图显示,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刘翀按月向陈璞发放工资明细。陈璞另提交2018年1月和2019年1月工资表邮件,称可以显示2018年亿尊设计院成立之前,亿尊公司挂靠在北装公司名下的员工均与亿尊公司本公司员工一同核算并发放五险一金、工资收入;2018年1月亿尊设计院成立后,亿尊公司的工资总表将全部员工的五险一金、工资收入等根据不同额社保挂靠单位分类整理并按时发放,包括社会保险安排在亿尊公司、北装公司和亿尊设计院等多处的员工。
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3月和4月仍然参与亚投行项目后续工作。
亿尊公司主张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13日陈璞的劳动事实发生在北装公司;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3月12日陈璞的劳动事实发生在亿尊公司;亿尊公司与陈璞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终止,终止原因是陈璞经双方协商后去北装公司的亚投行项目,此后的社保由北装公司缴纳,工资由北装公司支付,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系陈璞为其孩子出国留学办理签证所骗取签订,而且是陈璞倒签所写;陈璞实际提供劳动至2019年3月12日,该日其向北装公司项目及技术负责人刘哲发出主动退出亚投行项目、脱离工作岗位的要求,此后不再参与北装公司的亚投行项目,不再提供任何劳动;2019年3月12日亿尊设计院解除了陈璞在该公司担任的职务,陈璞已经于2019年3月13日主动脱离了亿尊设计院工作岗位并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不再向亿尊设计院提供劳动。亿尊公司就其上述主张提交陈璞在其公司的社保缴费记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沟通函、工商登记备案(打印件)、亿尊设计院对外宣传手册、考勤统计表、购买办公用品申请表、员工离职申请表(交接表)、请假单、加班工作确认单、本院(2019)京0105民初63935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4504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3月12日亿尊设计院解除陈璞的《解聘通知》、陈璞2019年3月13日办理亿尊设计院交接事务时拿走的收条、2019年3月13日的录音、陈璞护照中的美国签证页复印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投标资料、亿尊设计院决策及审批管理制度等证据为证。
关于亿尊公司、北装公司、陈璞之间的关系,庭审中,经询,亿尊公司和亿尊设计院称,北装公司设计二所的负责人是刘哲,挂靠北装公司经营,向北装公司交纳管理费;陈璞在亚投行项目之前在做北装公司设计二所的工作,但是劳动关系在亿尊公司;亚投行的项目是北装公司设计二所以北装公司的名义承接,按照建设方甲方的要求,具体从事工作的人员需要与北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了满足这些要求,由北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实际上北装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北装公司称刘哲以北装公司设计二所的名义挂靠北装公司,北装公司不清楚刘哲团队具体是哪些人、劳动关系如何安排,北装公司只收取管理费。陈璞称2011年7月刘哲以北装公司的名义招聘陈璞,但是劳动关系一直是与亿尊公司建立,北装公司设计二所只是一个虚名,实际是亿尊公司挂靠北装公司,具体的工程均是由亿尊公司的人员负责。
关于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陈璞主张其年薪税后800000元,每月30000元(税后),其余440000元年底一次性补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每月仅支付30000元,现要求将年底所支付的440000元折算到每月为36666.67元作为工资差额予以补足。
另查,陈璞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4522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陈璞与亿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亿尊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璞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一十一万元零一分;三、亿尊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璞二○一九年四月五日至二○一九年七月十日工资二十一万三千零二十六元八角三分;四、亿尊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璞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二十七万零一百零二元三角八分;五、驳回陈璞其他仲裁请求。亿尊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璞与亿尊公司2011年7月起即建立劳动关系,虽然陈璞认可2017年8月起与北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开始由北装公司缴纳,陈璞开始以北装公司的名义开展亚投行的工作,但根据陈璞提交的证据,其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的公积金并未变更缴纳主体,仍然由亿尊公司缴纳;亿尊公司仍然同意与陈璞签订了2017年6月30日起的长期劳动合同;陈璞每个月的工资表仍然由之前的财务人员发送和告知;陈璞在北装公司工作期间亿尊公司仍然直接支付过报销费用。更为关键的是,根据亿尊公司、北装公司、亿尊设计院的陈述,北装公司设计二所由刘哲挂靠北装公司经营,亚投行的项目仅是以北装公司的名义承接,北装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仅是按照建设方的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才与北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北装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庭审中,亿尊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与陈璞2017年7月解除了劳动关系,北装公司和陈璞亦均不认可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称仅是挂靠经营关系,故根据本案的证据和各方的陈述,本院采信陈璞的主张,对其主张与亿尊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亿尊公司主张双方2017年7月终止劳动关系、陈璞2017年8月与北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亿尊公司另主张陈璞2018年1月29日起担任亿尊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并被聘为公司的总经理,陈璞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3月12日与亿尊设计院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亿尊公司、北装公司、亿尊设计院的陈述,亿尊设计院是因北装公司设计二所被撤销而成立,之前由北装公司设计二所实际参与的亚投行项目后来由亿尊设计院负责,但本院认为,早在亿尊设计院成立之前,陈璞即以亿尊公司员工的身份参与亚投行项目的工作,即便亿尊设计院成立,各方也未就亿尊公司与陈璞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与亿尊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陈璞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也并未由亿尊设计院缴纳,也并未有证据显示系亿尊设计院向陈璞发放工资,故本院对陈璞主张其继续与亿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提供劳动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权利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对于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的行为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本案中,亿尊公司虽主张陈璞2019年3月12日后未再为公司提供劳动,但未充分举证证明陈璞此后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上述主张也与亿尊公司仍然为陈璞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客观事实不符,而且陈璞提交的证据也可以显示此后其仍然有参与亚投行项目的工作,故本院对亿尊公司主张陈璞2019年3月12日后未再提供劳动的主张不予支持。亿尊公司未就陈璞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出勤情况及劳动关系解除情况举证,本院采信陈璞的相关主张,确认双方2011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亿尊公司应支付陈璞2019年3月31日工资差额,现陈璞的请求数额不高于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得出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同日,亿尊公司应支付陈璞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7月10日工资差额213026.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亿尊公司应支付陈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70102.3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陈璞与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璞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一十一万元零一分;
三、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璞二○一九年四月五日至二○一九年七月十日工资二十一万三千零二十六元八角三分;
四、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璞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二十七万零一百零二元三角八分;
五、驳回原告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有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