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4679号
原告:**,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B座2层201。
法定代表人:杨西宁。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亿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窦京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谭嘉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