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执178号
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10086P,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做出的(2021)**再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1989元。由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61989元。
本院在执行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苏0903破3-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本案发函给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告知本案执行标的为61989元、执行费830元,执行标的61989元为〔2019〕苏13民终427号案件受理费,破产管理人在处理财产清算过程中,将相应的金额汇入本院指定账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再18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61989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庄业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