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336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79946996N,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城西总部经济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10086P,住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委会、方向居委会研创大厦1幢604#、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81365.5元、支付利息550315.19元,共计2131680.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施工队(实际施工人)于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参与了“城西总部经济大厦项目”1、2标段的深基坑支护施工工程,该工程项目位于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于2014年9月19日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2014年9月19日,原、被告就拖欠原告施工费事宜签订《关于城西总部经济大厦项目深基坑支护费用解决协议》作为最后结算:城西总部经济大厦项目深基坑支护费用1581365.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81365.5元、利息550315.19元(1581365.5*4.35%*8年),共计支付2131680.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破申20号民事裁定,受理廊坊兴丽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指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依法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