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293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5月3日生,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1号楼2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时连彪,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审结的(2016)鲁02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凤凰家园鸣凰苑XXXXXXXXXXX(产权证号:1××0)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