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雅鑫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高雅鑫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5262

申请执行人北京高雅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金礼,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亚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高雅鑫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亚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201312月分别扣划北京亚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846元和23368.28元。本院已将北京亚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滨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彭文涛

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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