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城华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城华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1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楼**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0726U。

法定代表人:黄耀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荆凤南路**阳朔戏楼项目**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MWJD137。

法定代表人:吴凤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6×××10-000156的账户资金人民币4696226.26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账号为60×××92的账户资金人民币4696226.26元;

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丽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黎 超

书 记 员 伍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