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城华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城华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1执6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楼**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0726U。

法定代表人:黄耀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胡艳华,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荆凤南路**阳朔戏楼项目**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MWJD137。

法定代表人:吴凤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5938.26元及利息(利息以4555938.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500元、执行费48394元。因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交款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其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的存款8642元。此后,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余下交款义务,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对被执行人广西阳朔壹号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黎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佳林

代书记员 周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