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2372号
原告: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17层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0726U。
法定代表人:黄耀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雄,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桦,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殷居八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IUWR59XK。
法定代表人:洪梅,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2元(原告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471元,由原告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471元由本院退予原告北京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韦月玲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罗旺才
书 记 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