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

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昌民初字第11968号
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沙路南侧肉类联合加工厂西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超凡(ANNCHAVFANLIN),执行副总。
委托代理人林桂亚(LAURENCEKLIN),1984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向前,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庞铭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玉兰,北京马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桂亚、谢向前,被告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食品公司诉称:2012年9月至12月,被告对原告位于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的办公楼进行装修。被告负责安装的电路系统(包括管、线、开头、插座等)投入使用后,频繁断电,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办公,并造成原告电脑等多部设备损坏,原告不得已改用外接电源维持办公至今。2011年11月25日,根据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办公楼墙面刷漆,双方约定漆的品牌为多乐士,颜色型号分别为:会议室墙面刷苹果绿色号70YY66/130;办公楼墙面黄色,色号38YY81/256。但被告实际粉刷的墙面漆颜色与双方约定不符。被告铺贴的办公楼的、宿舍楼的地砖及踢角多处存在空鼓、不平及破损的情况,影响美观和使用。被告安装的18个玻璃门安装不到位,存在缝隙过大、与墙面不齐的情况,严重影响美观和使用。被告在办公楼墙面的处理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装修标准进行,以致多处存在裂缝、破损的情况,其应予以修理。被告在安装过程中,不慎对办公楼的金属屋顶进行了破坏,导致多处损坏,其应予以修复。被告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宿舍楼的电力系统进行安装,存在安全隐患,其应重新安装该电力系统。宿舍楼女沐浴间的地砖,由于被告铺贴得不合理,导致水无法正常流入地漏,反而会溢到走廊的情况,给公认的生活造成不便。为此,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对办公楼及宿舍楼存在的如下问题进行修复:1、对办公楼、宿舍楼电路系统问题进行修复,具体方案为:(1)办公楼一层6号区域1号插座、2号插座处,相线和地线之间存在短路现象,应将线路抽出,重新换线。(2)办公楼、宿舍楼照明线路与插座线路存在同一回路现象,应将照明线路与插座线路分为两个回路,且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开头。2、对办公楼墙面油漆色差问题进行修复,具体方案为:将有色差的饰面层剔除直至抹灰层,并将抹灰基层清理干净,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采用滚涂法施工: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3、对办公楼、宿舍楼空鼓的地砖进行修复,具体方案为:将空鼓的地砖剔除,选用与原设计相同规格的地砖,按原装重新铺贴,铺贴时应将基层清理干净,砂浆饱满,厚度不小于10mm。4、对办公楼、宿舍楼空鼓的踢角进行修复,具体方案为:全部重铺,踢角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5、对办公楼起皮、脱落的饰面进行修复(办公楼一层4号区域楼梯处走廊北墙油漆起皮、办公楼一层5号区域走廊两侧墙面油漆起皮、办公楼二层4号区域楼梯口走廊南侧墙面油漆脱落、办公楼二层5号区域楼梯口走廊北侧墙面油漆涂饰不均匀、办公楼二层6号区域东侧墙面油漆起皮),具体方案为:将起皮脱落、的饰面层剔除直至到抹灰层,并将抹灰层清理干净,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采用滚涂法施工:将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6、对宿舍楼二层淋浴间地面问题进行修复,具体方案为:将淋浴间地面拆除重新铺贴,拆除时不能损坏地漏及防水层,铺贴时注意地面向地漏处排水坡度应为2%;地漏处排水坡度,从地漏边缘向外50mm内排水坡度为5%;淋浴间门口内侧设置挡水门槛,高度为20mm。7、对宿舍楼3号区域(二层淋浴间)空鼓的墙砖进行修复,具体方案为:将空鼓的墙砖剔除,选用与原设计相同规格的墙砖,按原状重新铺贴,铺贴时应将基层清理干净,粘贴应自下而上进行,先在墙左右粘贴两行控制砖,之后拉控制线粘贴大面,在砖背面抹8mm厚1:0.1:2.5水泥石灰膏砂浆结合层,刮平,随抹随贴,要求砂浆饱满,亏灰时,取下重贴,并随时用靠尺检查平整度,同时保证缝隙宽度一致。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鉴定费用。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装饰公司辩称: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中没有对原告提出的几项鉴定内容的形成原因进行说明,通篇都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首先本案不是工程质量纠纷,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6774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字第02557号民事判决书都已明确“关于食品公司所提质量问题,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且工程业已实际交付使用,原审法院确定由装饰公司对其完成的工程存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负有维修义务”。至本案鉴定时2014年5月已经两年半的时间,工程有无使用中的不当,也不排除原告方的恶意行为,因为毕竟双方曾经有过诉讼。二、关于墙砖、地砖空鼓,淋浴间的问题,我方不同意鉴定中心的修复方案。施工时间是11月底12月初,原告方的房间没有供暖设备,已不具备施工条件,是原告方坚持施工,所以造成地砖、墙砖空鼓现象被告方不承担修复责任。三、淋浴间的问题也是同样道理。施工过程中不排除其他施工人员的走动所造成空鼓,因为原告承担只是部分承包给我们。四、关于油漆脱落、起皮问题,与第二点相同,都存在施工的时间问题。关于色差问题,在双方洽商记录第036有关油漆的约定,当时现场施工是由原告的林桂亚确认后才进行的粉刷,验收时原告方也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原告签字验收了。再者说,经过了两年半的时间,有一点色差是很正常的情况,鉴定中心不能单凭色卡和现在的墙漆对比。五、滚与电路短路问题。原告方承认事后自己进行过改动,所以我们不承认是我方施工所造成,因为原告对电路都进行了验收。从照片中不难看出原告对电路的拆改迹象到处存在。六、关于办公楼、宿舍楼照明与插座线路存在同一回路现象问题。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是由于原告在施工后变更了原告的方案,宿舍楼每个房间增加了4个插座,办公楼增加地插座28个,每个房间增加9个,施工也是按照原告的方案做的,经过验收。对这一结果我方不承担修复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食品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的食品厂办公楼和宿舍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括装饰、电器、给排水)发包给装饰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9月,装饰公司进驻场地开始施工,同年12月上述工程竣工,2012年2月食品公司正式进驻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款结算发生分歧。2012年4月,装饰公司起诉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装修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255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对以下三个关键问题作出认定:1、装饰公司对其完成的工程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负有维修义务;2、装饰公司的具体施工内容;3、食品公司应给付的工程款数额。
2013年9月,食品公司诉至我院,要求装饰公司承担相关维修义务,并申请就工程问题成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2013年11月21日,我院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办公楼:(1)踢脚部分有空鼓,(2)墙与门框间缝不齐,(3)墙面下部有起皮现象,(4)石膏隔断墙不平,(5)窗户与框体不平,(6)墙面不平,(7)有外接电线;会议室(二楼):(1)地面空鼓(部分),(2)墙面不平,(3)电线外露,(4)踢脚脱落;宿舍楼:(1)楼梯外有起皮,(2)电线外露,(3)墙皮脱落,(4)地板有部分破损,(5)外窗未抹灰,(6)女浴室外有溢水迹,(7)墙皮裂缝。后我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就相关事项进行鉴定。
该鉴定中心就工程质量出具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2014]建鉴字第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该工程办公楼及宿舍楼地面饰面砖存在空鼓现象,宿舍楼二层墙面饰面砖存在空鼓现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宿舍楼二层1号区域门口地面不平整;3、该工程办公楼墙面局部存在油漆起皮、脱落、涂饰不均匀现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办公楼一层1号插座、2号插座相对地绝缘电阻值为0,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相线对地线之间存在短路现象;5、办公楼、宿舍楼照明线路与插座线路为同一回路,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6、办公楼墙面油漆颜色不符合约定要求。
该鉴定中心并出具(2014)建鉴字第77号鉴定建议修复意见书[编号为鉴函(B14077)-2],给出如下修复建议:1、该工程地砖有空鼓现象,应将空鼓的地砖剔除,选用与原设计相同规格的地砖,按原状重新铺贴,铺贴时应将基层清理干净,砂浆饱满,厚度不小于10mm。2、宿舍楼3号区域墙砖有空鼓现象,应将空鼓的墙砖剔除,选用与原设计相同规格的墙砖,按原状重新铺贴,铺贴时应将基层清理干净,粘贴应自下而上进行,先在墙左右粘贴两行控制砖,之后拉控制线粘贴大面,在砖背面抹8mm厚1:0.1:2.5水泥石灰膏砂浆结合层,刮平,随抹随贴,要求砂浆饱满,亏灰时,取下重贴,并随时用靠尺检查平整度,同时保证缝隙宽度一致。3、将有起皮、脱落的饰面层剔除直至抹灰层,并将抹灰基层清理干净,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采用滚涂法施工: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4、将有色差的饰面层剔除直至抹灰层,并将抹灰基层清理干净,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采用滚涂法施工: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5、该工程电路相对地之间存在短路现象,将线路抽出,重新换线。6、该工程办公楼、宿舍楼照明线路与插座线路存在同一回路现象,应将照明线路与插座线路分为两个回路,且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开关。
后食品公司提出上述鉴定意见书未体现踢脚线和宿舍楼二层淋浴间门口积水的相关内容。该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复(B14077)-1号回复函,对食品公司的质询提出如下答复意见:勘验现场时所勘验踢脚线均有空鼓现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6.2.10条“踢脚线表面应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的规定。针对宿舍楼二层淋浴间门口积水的问题,该鉴定中心进行了补充勘验,并作出鉴函(B14077)-3号鉴定回复函,相关鉴定意见如下:淋浴间地面无坡度,且淋浴间地面与走廊地面存在高差,淋浴间室内地面有积水则容易流出至走廊;修复意见为:将淋浴间地面拆除重新铺贴,拆除时不能损坏地漏及防水层,铺贴时注意地面向地漏处排水坡度应为2%;地漏处排水坡度,从地漏边缘向外50mm内排水坡度为5%;沐浴间门口内侧设置挡水门槛,高度为20mm。
后装饰公司要求该鉴定中心对工程问题成因作出补充意见,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函(B14077)-4号回复函,回复如下:[2014]建鉴字第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异议(质询)回复函[鉴复(B14077)-1]中所述质量问题由施工原因导致。
2015年6月8日,该鉴定中心对于存在空鼓现象的踢脚线出具鉴函(B14077)-5号回复函,回复如下:对存在空鼓现象的踢脚线建议采取拆除、重新铺贴的方式进行修复。
上述事实,有(2012)昌民初字第6774号民事判决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勘验笔录、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质量鉴定意见书、建议修复意见书、回复函、补充协议、涂料方案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食品公司与装饰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竣工后,作为施工方的装饰公司对其完成的工程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负有维修义务。
对于装饰公司抗辩称涉案工程已经超过保修期一节,食品公司与装饰公司并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现就保修期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涉案工程适用2年的法定保修期;另我院于2013年11月21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诸多工程质量问题,此勘验时间与工程验收时间间隔并未超过2年,故本院对于装饰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装饰公司亦抗辩称涉案工程已由食品公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本案的鉴定内容涉及工程质量,装饰公司不应再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其对相关鉴定意见亦不予认可。装饰公司的该项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涉及的仍是质量问题,故本院对于装饰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对于食品公司根据鉴定意见变更后的各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支持。装饰公司对其辩解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本院不予采信。
后附办公楼、宿舍楼区域分布图。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的食品厂办公楼一层6号区域1号插座、2号插座处相线和地线之间存在短路现象,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应将线路抽出,重新换线。
二、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的食品厂办公楼、宿舍楼照明线路与插座线路存在同一回路现象,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应将照明线路与插座线路分为两个回路,且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开头。
三、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的食品厂办公楼墙面油漆与约定的黄色(色号38YY81/256)存在色差,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应将有色差的饰面层剔除直至抹灰层,并将抹灰基层清理干净,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应采用滚涂法施工:将蘸取漆液(使用黄色多乐士漆,色号38YY81/256)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
四、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的食品厂办公楼及宿舍楼地面饰面砖存在空鼓现象,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应将空鼓的地砖剔除,选用与原设计相同规格的地砖,按原状重新铺贴,铺贴时应将基层清理干净,砂浆饱满,厚度不小于10毫米。
五、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的食品厂办公楼、宿舍楼的踢脚线存在空鼓现象,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应采取拆除、重新铺贴的方式进行修复,并做到踢脚线表面洁净,与柱、墙面的结合应牢固。
六、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的食品厂办公楼一层4号区域楼梯处走廊北墙油漆(使用黄色多乐士漆,色号38YY81/256)起皮、办公楼一层5号区域走廊两侧墙面油漆起皮、办公楼二层4号区域楼梯口走廊南侧墙面油漆脱落、办公楼二层5号区域楼梯口走廊北侧墙面油漆涂饰不均匀、办公楼二层6号区域东侧墙面油漆起皮,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应将起皮、脱落的饰面层剔除直至到抹灰层,并将抹灰层清理干净,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应采用滚涂法施工:将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
七、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的食品厂对宿舍楼二层淋浴间地面存在问题,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应将淋浴间地面拆除重新铺贴,拆除时不能损坏地漏及防水层,铺贴时注意地面向地漏处排水坡度应为2%;地漏处排水坡度,从地漏边缘向外50毫米内排水坡度为5%;淋浴间门口内侧设置挡水门槛,高度为20毫米。
八、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的食品厂宿舍楼二层淋浴间墙面饰面砖存在空鼓现象,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应将空鼓的墙砖剔除,选用与原设计相同规格的墙砖,按原状重新铺贴,铺贴时应将基层清理干净,粘贴应自下而上进行,先在墙左右粘贴两行控制砖,之后拉控制线粘贴大面,在砖背面抹8毫米厚1:0.1:2.5水泥石灰膏砂浆结合层,刮平,随抹随贴,要求砂浆饱满,亏灰时,取下重贴,并随时用靠尺检查平整度,同时保证缝隙宽度一致。
以上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鉴定费五万五千元,由原告加福得食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七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华尔克装饰公司负担二万七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晶晶
人民陪审员  陈英方
人民陪审员  凌仲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庆
附: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红泥沟村138号食品厂办公楼、宿舍楼区域图
办公楼一层平面示意图如图3-1所示,办公楼二层平面示意图如图3-2所示,宿舍楼一层平面示意图如图3-3所示,宿舍楼二层平面示意图如图3-4所示:
图3-1办公楼一层平面示意图
图3-2办公楼二层平面示意图
图3-3宿舍楼一层平面示意图
图3-4宿舍楼二层平面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