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初字第10483号
原告北京金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金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金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