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1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综合楼1号楼2层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万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1)豫0711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通知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1)豫0711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