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5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凤庵村东286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彬,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海,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小寺村。
法定代表人:刘秀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建海、被上诉人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 839元,减半收取6419.5元,由上诉人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 飞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吕小彤
书 记 员 张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