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4429号
原告: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凤痷村东286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辉,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2021年7月1日9时20分,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李保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