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291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郭金刚,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凤庵村东286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宇,北京市乾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郭金刚、被告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建新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郭金刚、被告昌建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郭金刚支付***劳务费差额5000元;2.请求判决郭金刚支付***误工费20000元;3.请求判决昌建新兴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郭金刚、昌建新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经郭金刚介绍,在昌建新兴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上班,郭金刚为工地负责人。***与郭金刚口头约定,***一个月10000元工资,先支付5000元,剩余的5000元工程完结以奖金形式发放。2019年4月19日,***在工地上不慎摔伤,造成手腕及4个手指粉碎性骨折。治疗期间的费用先由***垫付,后昌建新兴公司给予报销。***将相关花费票据交付给昌建新兴公司财务给予了报销。因受伤,***在家休息四个月,在休息期间郭金刚、昌建新兴公司并未看望过***。针对误工费、复查费等相关费用的问题,***多次与郭金刚、昌建新兴公司协商,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郭金刚辩称:我介绍***去昌建新兴公司上班,***不是为我打工,是为昌建新兴公司打工。
被告昌建新兴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将***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其中工资和误工费5000元、工伤医疗报销2680元,合计768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郭金刚系昌建新兴公司项目经理,***经郭金刚招聘为昌建新兴公司提供劳务,在昌建新兴公司承接的华北电力大学项目工地工作,负责现场管理,未签订书面合同。***称其与郭金刚口头协商月工资10000元,当时郭金刚说10000元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故先按照每月5000元支付工资,另外5000元按年终奖金发放。郭金刚主张当时与***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再看有没有具体工作能力。***2019年3月20日上班,于2019年4月19日受伤,受伤后***未再去昌建新兴公司工地上班。昌建新兴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支付***7680元,其中支付***医疗费2680元、工资5000元。昌建新兴公司称***自2019年3月20日上班,支付***一整月工资5000元。***提交三份昌平区中医医院《门诊诊断证明》,2019年4月19日《门诊诊断证明》主要内容为右手第3、4、5掌骨骨折,建议休息2周,门诊复查;2019年4月30日《门诊诊断证明》主要内容为右手掌骨骨折,建议保持石膏外固定,对症治疗,休息两周,一周后门诊复查,病情加重随诊;2019年5月17日《门诊诊断证明》主要内容为右3、4、5掌骨骨折,建议休息一个月。***称昌建新兴公司未按照每月10000元工资足额支付其劳务费,要求支付劳务费差额5000元,另主张昌建新兴公司支付其受伤后误工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转账凭证、门诊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经昌建新兴公司项目经理郭金刚招聘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受伤与执行受雇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昌建新兴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郭金刚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务费差额一节,***主张其与郭金刚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0元,按照每月5000元发放,另外5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郭金刚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约定工资5000元。***未就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昌建新兴公司已支付***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工资5000元,故对于***主张的劳务费差额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一节,***提交的三份昌平区中医医院《门诊诊断证明》显示,***右手第3、4、5掌骨骨折,医嘱休息至2019年6月16日。***每月工资5000元,昌建新兴公司已支付***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工资5000元,仍应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的误工费9666.67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误工费9666.6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负担375元,已交纳;由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晓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