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20473号 原告: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村东2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建公司)与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顾问费3958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4884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共计8446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称是律师,经人介绍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认识。被告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约定依据合同法和律师法,***提交其律师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约定顾问费为5万元,期限为一年。原告多次向被告支付顾问费共计39580元。2019年10月28日王志彬、***、**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出庭,并向被告提供了证明上述3人不是原告员工的证据。***未向***提交证据,也未审核任何材料导致仲裁委支持了上述3人的仲裁请求。2020年1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并向***送达。***隐瞒签收裁决书的情况,导致原告丧失了先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裁决书生效后原告共计向3人赔偿44884元。后经原告核实被告律师证早在合同签订之前就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 ***辩称,法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顾问费39580元,也不同意赔偿损失44884元。昌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顾问费,我保留提出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9月6日,昌建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双方约定:第二条、甲方愿意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指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乙方人员。根据甲方要求和指定,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具体负责甲方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因特殊原因(如开庭、出差、因病等)不能展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专业律师暂时代行职务。第三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和内容:法律顾问服务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一般服务和专项服务(企业改制、股票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分立等)。本合同所指服务为一般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需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1.法律咨询服务:对委托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出具律师意见书。2.法律文书服务:为委托单位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催款函、协议、章程、声明、备忘录、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纪要等。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署传达或接受法律文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3.为委托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协调劳动关系。4.为委托单位催讨国内、外欠款。处理经济纠纷。审核仲裁及诉讼资料,提供法律建议和依据。5.知识产权服务:为委托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委托单位制订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并参与诉讼或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7.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8.法律顾问原则上只是为甲方的法人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所属员工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领导安排,可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9.甲方交办法律事务,应向乙方提供全面翔实的背景资料和基础材料。第四条、对乙方的要求: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展行职责,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对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的相关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2.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所有法律事务工作。4.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5.乙方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三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程。第五条、法律顾问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1.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分两次支付法律顾问服务酬金50000元/年。第六条、前述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是法律服务本身的酬金,未包括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法律委托为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要的鉴定、差旅、调查、通讯、翻译、查询、复制等实际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七条、乙方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应注意节约,合理支出实际办案费用的开支,避免浪费。第八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止。昌建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在乙方处签字。双方对此份合同真实性认可。昌建公司另提交《法律顾问合同》内容与前述合同略不一致,且昌建公司未在落款处盖章,双方同意按照前述合同确认。 昌建公司为证明其实际向***支付服务费39580元,提交了:1.支出凭单,显示河北省燕郊工程项目烟款4380元,***在领款人处签字;2.2019年9月17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董事长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3.借款单,显示借工资款5000元,***在借款人处签字;4.微信转账记录,显示***通过微信于2019年12月28日向***转账2700元、2020年2月6日转账1000元、2020年2月28日转账1500元。昌建公司称另有7000元现金交付给***,未提交证据。***认可共计收到服务费32580元,不认可收到现金7000元。 昌建公司为证明《法律顾问合同》无效,提交了***律师证复印件,显示备案日期为2016年6月-2017年5月;***律师信息查询截图,显示执业状态:注销(暂缓执业)。 昌建公司为证明***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义务,提交了:1.微信聊天记录;2.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6号、17号、18号劳动仲裁裁决书;3.录音;4.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显示***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6号、17号、18号劳动仲裁裁决书,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因劳动仲裁案件败诉实际向法院支付案款44884元。 本院认为,昌建公司与***之间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昌建公司虽称***不具备律师资格,故该合同无效,但双方在合同内容中并未约定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需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昌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承诺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故本院对昌建公司主张双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该期间已经过,双方未协议解除或因法定事由提起诉讼解除该合同,故该合同已终止。 在当事人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已代理昌建公司并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6号、17号、18号案件开庭审理工作、(2019)京0114民初19678号案件代理昌建公司全程参与诉讼过程。虽然***在接到昌建公司要求对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6号、17号、18号案件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提交证据材料,***因疫情原因未及时提交起诉材料,其怠于立案的行为,导致昌建公司丧失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存在瑕疵,但昌建公司亦仅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服务费32580元,昌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向***交付现金7000元,故本院对已支付服务费32580元予以认定。昌建公司依据合同无效且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退还已支付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昌建公司称因***未提起诉讼导致昌建公司支付劳动者各项费用44884元,上述支付情况与***法律服务工作的失误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故本院要求***承担赔偿款448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故结合昌建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情况,本院依法认定***应向昌建公司赔偿损失与昌建公司应付未付的服务费相抵,***不再向昌建公司赔偿其余损失,昌建公司也不宜再向***支付剩余服务费。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6元(已履行),由***负担9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