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458号
申请人: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村东2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满族,住。
申请人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1133.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金额:641133.79元;保单号:0122110115000402000007)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1133.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3726元,由申请人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孙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