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福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7500号
原告上海福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海福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福歆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福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上海福歆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嘉骏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林天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