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7500号之一
上海福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7500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542.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上海福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福歆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542.53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嘉骏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林天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