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3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420弄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星原,男,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开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8号120室。
法定代表人:楚刘燕,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开华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陆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