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和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528号 原告:上海**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2911号中关村科技大厦30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1420弄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宁。 原告上海**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和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轶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