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百卉地板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4503号 原告:上海百卉地板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2层217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420弄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世期,男,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百卉地板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卉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被告大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华公司支付百卉公司货款87,700元;2.判令大华公司赔偿百卉公司以87,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大华公司因原华漕214地块XX公寓精装修项目向百卉公司自流平货品若干并签订书面合同,百卉公司则按照大华公司需求向其供货,大华公司总计应付货款153,000元,然至今大华公司仅支付百卉公司部分货款65,300元,尚欠87,700元迟迟不予支付,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大华公司辩称,不同意百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大华公司按发包方的支付比例支付百卉公司货款,现大华公司支付比例符合约定;2.双方未就诉争工程进行结算,故对百卉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尚不能确定;3.百卉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并非大华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所签,且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应该存在送货单。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7日,大华公司(甲方)与百卉公司(乙方)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相关货品用于原华漕XX公寓精装修工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货品名称为自流平;规格型号为3mm-8mm;数量为9,000;计量单位为㎡;单价为17元;金额合计为153,000元;乙方确认严格按照上表约定内容提供货品,如乙方提供的各项货品数量大于上表约定的相应货品数量,则需就超过部分货品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加***双方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到货品并验收合格后,应在有关收货单上签字,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范围内供货甲方工作人员**或***,为签收货品的授权签字人;超出本合同范围供货的送货单,需有甲方公司材料部人员签字确认;甲方无需就非上述授权签字人签收的货品支付任何款项;甲乙双方确认施行最终结算付款制(未进行最终结算,甲方不承担未付货款支付的责任);甲乙双方最终结算参照题述工程业主与甲方审计决算确定,最终货物数量、金额结算须经甲方材料部审核并确认签证;乙方的送货单据上须加盖甲方“材料收讫章”、手写“已备案”方位有效,无此形式的送货单据均属无效;付款方式为预付款10%,货到工地施工前付至80%,(根据业主方付款比例同步支付)工程验收后付至95%(业主款到95%同步支付),余款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乙方充分考虑到装饰工程资金状况的特殊性,乙方承诺***逾期付款的,乙方放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利息等其他要求,同时协助甲方向业主催讨;特别约定为业主发包的工程项目未审价完成到资前,双方均不得启动诉讼程序,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30%,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为保证双方正常有序经营,双方保证在诉讼中不查封、保全对方银行账号及流动资金,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30%,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等等。 2021年12月16日,百卉公司委托上海沪***事务所向大华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关于立即向百卉公司支付自流平货品剩余货款87,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通知;望贵司正视事实,慎重对待上述意见;等等。物流记录显示,该律师函于2021年12月17日被大华公司前台签收。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承揽合同》《律师函》及物流记录等证据证实,经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均予采信并在卷佐证。 百卉公司另向本院提交送货单一张,载明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货物名称为自流平水泥、介面剂;金额为153,000元;该送货单的签收人为**。大华公司对送货单不予认可,对**的身份未能当庭确认,亦未于本院指定期限答复本院。 庭审中,大华公司明确,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交付,目前正在与业主方结算。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诉争《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并全面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关于货款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虽然订立的是《承揽合同》,但合同项下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属于货品买卖行为,故双方之间实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大华公司表示《承揽合同》对于其授权代表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双方依约定应当就诉争项目供货事宜进行最终结算,故对百卉公司供货数量无法确认,但大华公司明确案涉工程已经实际竣工交付。本院认为,判断百卉公司是否妥善履行了合同项下主义务,应当以百卉公司是否完成了供货义务为准,大华公司对送货单提出的异议仅属形式瑕疵,且经本院释明,大华公司亦未否认相关人员系其工作人员,故大华公司仅以签收人员非合同指定授权人员为由否认百卉公司送货行为,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此外,大华公司虽未认可百卉公司供货数量,但其既未举证反驳,亦未明确百卉公司实际供货数量,本院亦不予采信。百卉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所载品名、金额等内容与《承揽合同》一致,故百卉公司具有证据优势,本院据此对其所述事实予以认定。至于付款条件,虽然《承揽合同》约定大华公司的付款比例按照业主方支付比例进行,但是大华公司未能举证业主方的付款比例,仅口头表示本案付款进度按约进行,本院难以采信,综合考虑本案送货时间为2020年7月,至今已超两年有余,故本院认定本案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进而对百卉公司主张的货款87,700元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承揽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放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利息等其他要求”,但本院需指出,百卉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系法定损失,该权利系百卉公司依法所有。《承揽合同》以约定方式排除百卉公司法定权利显属不当。现百卉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27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一并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百卉地板安装有限公司货款87,700元; 二、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百卉地板安装有限公司以87,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50元,由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