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10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鸿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民生大道9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19553Q。
被执行人: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1420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414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鸿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07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08000元、利息、执行费、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款人民币116975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15344.7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630.3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0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630.3元已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10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