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美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74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科美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2790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美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科美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31日查询被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2、2020年10月21日,本院至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层对被执行人上海科美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在上述地址经营;
3、因被执行人上海科美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0年12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完成终本约谈。
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沪0112民初279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海斌
审判员  薛美芳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