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312号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公路1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阆中海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七里新区落下闳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海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