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591号之一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公路1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海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大道南2段3号。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海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