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591号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公路1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海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大道南2段3号。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海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绵阳海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