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560号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女。
被告:温州高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高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3.60元(已减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费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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