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浩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56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公路1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县区兴合小区办公室(西安消防队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28041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12,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58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源市浩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6,58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