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2民初1181号
原告:***,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红良,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10861271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15824708G。
法定代表人:顾景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耿红良、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耿红良、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耿红良、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耿红良、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海永
人民陪审员张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