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848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景群,经理。
住所地:定州市。
被告:李秋明,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诉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李秋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安梦幻
书 记 员 盖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