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523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15824708G。

法定代表人:顾景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