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523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15824708G。
法定代表人:顾景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