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118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如,***之妻。
被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15824708G。
法定代表人:顾景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海永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高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