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2民初404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原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坚,定州市。
被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山北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71582517X9。
法定代表人:邸明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1582470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占军、***与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振兴公司)、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简称鑫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侯**、***于201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