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7485号
原告:北京利祥人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庄头峪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南环路种子公司对面**汽修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利祥人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利祥人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