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0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景群,经理。
委托代理人:**,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呼伦贝尔市新区。
被执行人:****邦物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邦物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邦物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766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邦物流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5月4日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邦物流置业有限公司已给付欠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鑫成建筑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1000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