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9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中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真武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中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9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