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唐山中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中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真武庙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中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9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上诉人***确认的地址“玉田县杨家板桥镇东贤德城村”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该邮件未妥投被退回,理由: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