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8民初243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御坤,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地址保定市天鹅西路8号。
负责人:张宏志,经理。
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邸统森,经理。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