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德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4503号 原告:昆明市德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2幢4**2G号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昆明市德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经查,原告昆明市德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市德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