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5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84号东文雅小区12号楼2单元15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48号E323。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98元,减半收取计1,638.49元,由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茹***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