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甬仑民初字第322号
原告:宁波利民康药业有限公司(代码证:74215944-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肖辉,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代码证:71092467-0),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穆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自立,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柏松,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项目负责人,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利民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利民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利民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宁波利民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