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28243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CNEC”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经营场所、门牌、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或活动中使用“CNEC”;2.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核工建设”文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对应英文“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包括律师费和合理支出);4.被告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全称ChinaNuclearEngineeringConstructionGroupCorporationLimited,官方网站www.cnecc.com)是1999年7月1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在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防科技工业十二大军工集团之一。作为军工集团,原告承担了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各军工行业的多项国防科技工业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承建了我国大陆核武器研究生产基地、各类实验堆、研究堆和核燃料生产设施,为我国核工业的发展和“两弹一艇”做出了重大贡献。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告已经成为我国军工工程、核电工程、核能利用、核工程技术研究和服务的主要承包商之一,先后荣获国家和国防科技特等奖1次、一等奖5次、二等奖8次,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优质奖共计12次,荣获中国建筑工程**奖10次,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次,在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原告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将核电建造能力拓展到民用和工业领域,先后承建了遍及市政、交通、能源、石化等海内外多个行业的大批重点工程项目,积极开展环保水务、房地产、投融资业务,逐步形成适度多元发展格局。原告经公证核实,被告使用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第8709473号“CNEC”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告使用与原告中英文商号及域名分别构成近似的企业字号“中核工建设”及对应英文商号“ChinaNuclearEngineringConstruction”和www.cnec.cn域名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利用原告的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显而易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被告非法经营规模十分巨大,在全国设有20个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建项目200余个,年生产(施工)能力200亿元以上,工程遍布全国百余个城市和地区。可见,被告因侵权行为赚取了巨额的非法利润。原告商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且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大量合理支出。综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侵权情节严重,并已给原告在商誉及经济利益上造成巨大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允原告前列诉讼请求。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而原告主张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地点是在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本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