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辖终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工公司)因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2824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核工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地点是北京市丰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诉讼方便的原则,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便于当事人诉讼。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核工业公司起诉称中核工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等权利,因此,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核工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仪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