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246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国际港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78,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身份证号码:440XXXXXXX********。
审理原告***诉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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