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监4号
监督机关: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辛峰,总经理。
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冀013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平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民(行)监[2019]1301310000号函向本院告知,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建议报经院长同意后,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经我院院长审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静波
陪审员 武金瑶
陪审员 霍金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耿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