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华润建筑有限公司、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监4号

监督机关: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辛峰,总经理。

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冀013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平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民(行)监[2019]1301310000号函向本院告知,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建议报经院长同意后,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经我院院长审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静波

陪审员  武金瑶

陪审员  霍金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耿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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