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交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280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宁,肥城潮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肥城市安临站镇文化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交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4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彭传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交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文良
书记员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