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申13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临安站镇文化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辛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山东省东平县。

再审申请人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2民终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宇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涉嫌他人冒用张力法官名义作出判决,二审对程序违法行为不予调查纠正错误。审案法官不判,判案法官不审,程序违法。原审以未在本地找帮工人员,不支持帮工人员从北京、山东等地往来克拉玛依的交通费、路途工资、中介费错误。涉案工程需要技术工人,而非普通工种工人。环宇公司代找外地帮工***完全知情、同意并认可,实际使用了外地帮工,同意支付帮工费,只是辩称帮工工资过高而已。原审支持外地帮工工资,却不支持交通费、路途工费有误。原审对***所借5万元不予扣减错误,借条上5万元借款虽然写的是向肖国强所借,但实际上是以借款的形式提前借支的工程款。合同明确约定***取得的工程款所产生的税费由其负担,但原审未从工程款中扣除有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环宇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环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分离,违反法律规定。经二审法院核实,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与作出判决的法官为同一人,不存在审、判程序分离的情形,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环宇公司申请再审称应由***承担环宇公司代找帮工从北京等地往来克拉玛依所产生的交通费、中介费、路途工资的问题。因双方事前并未达成合意,事后***不予认可,环宇公司对此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未予支持该费用,并无不妥。关于***向案外人肖国强借款5万元的问题。***对5万元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抗辩称是向肖国强个人借款,不同意在本案工程款中折抵。因该借款发生在个人之间,肖国强与***可另行解决借款问题,并不导致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故原审对该笔借款未予处理,亦无不当。关于环宇公司申请再审称应由***负担税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环宇公司在一审庭中并未主张由***负担税款,在二审及申请再审期间增加请求,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环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环宇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  英  琪

审 判 员 伊     利

审 判 员 祁  万  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  深

书 记 员 娜迪拉·库拉西